FAQ

常见问题

很多有有这样的误解,案件不进诉讼甚至法庭审理阶段不请律师。很多当事人认为案件不进诉讼就没必要聘请律师。其实,在平时一碰到法律问题就应向律师咨询,破费未几的咨询费,却可避免不必要的金钱和时间挥霍,有的当事人对律师的认识还局限于电视电影中唇枪舌战于法庭的形象,因此未能及时聘请律师代理或辩解,错过调查取证及采用对策的机会。尽可能早的委托律师可以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理法律事务和诉讼案件,需要极为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即使律师自身也必须不断学习和研讨。因此,当事人除非经济状态特别艰苦,还是需要聘任律师处置,至少应斟酌追求法律支援中心辅助。很少有人认为看看书就可以自己动手做医疗手术,但有的当事人到各个律师事务所咨询同一问题,渐渐认为律师不过如此,甚至直接打断律师问询,“我只问这个问题”、“那跟这没关系”、“你只要告知我法律根据哪一条。。。。。”。事实上,咨询时律师的回答只能是初步断定,只集中谈最直接的规定,因此观点大同小异,只有在受理后律师才会联合证据全力研讨细节问题。当事人据此以为“案情很简略”、律师“只是动动嘴皮子”,感到自己也可以胜任,其成果更可能因小失大。

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有些人自认为法律无非只是一些死条文,像照镜子一样,翻翻法条就可以得出答案来,聘请律师是多花钱,是多余的。报有这种认识的人,很可能是他们曾经经历过官司并聘请了律师,结果输了,其就不分青红皂白简简单单地将责任归结到律师的身上——律师不中用。

其实,有的案件并不复杂,但诉讼的结果却很复杂,看似对你很有利的,法院判决结果与你的预期大相径庭。造成这种反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如你的期望是否有法律依据、你有哪些过硬的证据,还有对诉讼本身是否有个正确的认识、代理律师是否正真用心工作是否有专业特长等等。另一种情形就是有些人也接触过法律或打官司但没有聘请律师,而且有成功的经验,这样就盲目自信,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总认为法律或官司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事情,翻翻法条和案例就可以解决。事实上,抱有这种认识的当事人处于极大的法律风险之中。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更是一项专业技能很强的工作,许多法律程序和时效都是一驰而过不可逆转的。不提诉讼技巧的话,再说,法条和法的应用更是两码事。如果自己茫然行事,势必十分危险。

律师受聘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其职责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正义。但在现实中,有的当事人只选取对自己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其出示不实证据。这样律师不仅很难控制案件的真实情形,还会使剖析和断定涌现偏差,无法找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等结果的呈现。

一些当事人受到各种媒体的影响,无论碰到什么纠纷统统认准了著名律师。律师出了名仅表现他被众人所知晓,而其善于的业务范畴、办案的程度并不会由于出名而产生质变。大多数争议标的不大的案件,不必非找著名的律师,而要寻找真正善于这个范畴、兢兢业业的律师来代理,这样既能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又不必承担相对昂贵的律师费用。与此误区相似的还有非高学历律师不聘;非高职称律师不聘;非年长律师不聘。

就诉讼案件而言,当事人需评估支出本钱与获得收益的风险,因此最爱问的问题是官司能不能打赢?律师回答的就聘,不能的就不聘。而事实上所有严谨的律师,并不轻易得出稳赢和胜诉率多少的结论。诉讼需要依据证据来还原已经产生的事实、阐明正在产生的事实并说明法律关系和法律应用。因此,律师最多依据当事人供给的证据初步断定是否有利,妄称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其本身违背执业纪律,也是极不负责的许诺。

有的当事人在寻找律师时爱好货比三家,然后自以为已经摸清律师收费的价码,终极委托收费较低的律师,这实在并不是聪慧的做法。由于律师供给的是专业服务,而不是衣服、家具这种显然可以物化的商品。律师服务的本钱就是律师付出时间和精力,律师在收费时会斟酌同一规定的尺度,并预先估算案件的难度以及自己的实力、将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然后断定收费数额。律师收费过低,只是恶意竞争,其后在服务时必定下降自己的时间、精力本钱支出,而这些当事人未必能看得出来,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假如把打官司比作打架,则律师如同战士,虽不会因军饷哗变投敌,但是否勇往直前,则不得而知。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聘请了律师,一切事情有律师费心。而实际是在你聘请律师后与律师坚持协调、积极的关系对案件的成败是相当重要的。作为律师,有义务定期以电话或会见的形式向你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形;而当事人则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自动向律师供给证据线索,让律师及时、明白地了解你对案件的期望以及想法等,对案件的终极胜诉或者减少败诉是有很大辅助的。

案件败诉后,当事人争夺的好处未获实现,并且白白支付了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时间精力,在上诉时往往会换另外的律师代理。当事人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诉讼与风险本就是无法分开的,而且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因素。假如律师在接收委托前极为乐观、处置事务过程中漫不经心、对证据的舍弃和应用严重不当,那么聘任的律师必定是失职的,此种情形可以斟酌调换律师。但如果当事人本身在举证等方面就存在客观情况,律师也在不利局势下努力而为,或者由于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所致,那么即使败诉也不能归责于律师,不加剖析地迁怒于律师是不足取的,不利于案件终极顺利解决。事实上,没有律师不盼望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因为每个案件同时也是律师的作品,轻易改换一个对案件不熟悉的律师,无疑是更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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